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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石榴花开”著作权维权成功

2022-11-19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环湖街道环观南路永丰源工业区2栋。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伯善瓷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大干围南华西第五工业区自编2号楼第3层320房。

法定代表人:王丰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演,广东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伯善瓷餐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被告广州伯善瓷餐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人魏演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陶瓷花面石榴花开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商品,删除涉案店铺中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及相关信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集高档陶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靠企业自主创新走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的实业公司。原告依法享有陶瓷花面石榴花开系列、石榴家园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7年9月,案涉作品作为指定餐具出现在“金砖五国”峰会国宴,受到世界各国的瞩目,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知名度享誉国内外。经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伯善瓷餐具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标的没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原告并未提供创作材料,其证据仅为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原告拥有著作权。3.涉案产品属于勾线画法,图画的树枝及树叶可见明显勾线,属于国画中写意技法。而原告提供的作品,属于没骨画法。没骨画法,指不用墨线勾勒,直接以彩色绘画物象,是中国画传统花卉(花鸟)画的一种画法,直接用颜色或墨色绘成花叶,而没有“笔骨”,即用墨线勾勒的轮廓,偏工笔技法。所以涉案产品与原告的作品不构成实质相似,不构成侵权。再者,被告使用的涉案标的物与原告作品没有接触可能性。4.被告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且即使侵权,因只有2套,故造成的损失小。综上所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权利客体

1.作品名称:陶瓷花面石榴花开系列

2.作品类型:美术作品

3.作品性质:职务作品

4.作品作者:黄春茂

5.首次发表时间:2017年9月3日

6.发表方式:在厦门金砖峰会使用

7.有无著作权登记证书:有

二、权利来源

原始取得

三、侵权行为

1.被告类型:网络用户

2.侵害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3.侵权时间: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在被告店铺上购得使用权利图片的被诉侵权产品

4.侵权载体:被告的京东网店“伯善瓷餐具家居家装旗舰店”、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店铺“广州伯善瓷餐具源头厂家”、淘宝平台的旗舰店铺“bosung旗舰店”

5.侵权用途:产品装饰

6.取证方式:公证处公证

7.比对结果:存在细微差异,但仍构成实质性相似

8.发现侵权行为后的原被告沟通过程:无沟通

9.是否停止侵权:未停止。

四、赔偿主张及其他情况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50000元,并提交了记载本案公证书编号的发票一张,金额800元。原告购买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一套,支付625元。原告对于损失和合理开支,请求法院酌情认定。

被告提交了一张收据,上面加盖了案外人潮州市满江红陶瓷厂的印章,注明客户为广州伯善瓷,时间为2020年12月5日,品名为石榴茶具,数量为2套,单价130元。原告认为该单据显示的时间晚于原告取证的时间,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该单据是后补的,但不能提交其他证明其他证据。

原告提交了(2020)粤陕01知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还提交了该公司获得多家广东省、深圳市的多项奖励证书,以及涉案作品参加2017年金砖峰会,并被报纸、电视等多家媒体报道的证据。同时,原告还提交了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广州伯善瓷餐具源头厂家”销售侵权产品、淘宝平台上经营的旗舰店铺“bosung旗舰店”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戳取证证据,被告对于该两个店铺的销售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原告同意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可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关于涉案图片的权属。涉案作品是创作者对艺术进行构思绘画,呈现出作者对绘画角度、构图设计、线条等方面的取舍,具有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并依法提交了图片的作品登记书、发表情况截图、生效判决书等证据,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对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虽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对于京东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无异议,但对于淘宝宝和阿里巴巴网上的店铺销售信息有异议,但其无相反证据,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被告还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但其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属实。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原告除了证明已经支付的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和公证费外,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其他实际开支情况,亦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本院结合权利图片的类型及作品稀缺度、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案件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结合本院对同类案件的判赔标准,酌情认定被告需承担的赔偿数额酌定为20000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伯善瓷餐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使用“陶瓷花面石榴花开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商品,删除涉案店铺中侵害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

二、被告广州伯善瓷餐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元,由被告广州伯善瓷餐具有限公司负担473元。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州伯善瓷餐具有限公司在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迳付,本院不另做收取和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李俊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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