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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和专律所代理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海门市艾格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一审胜诉

2022-11-19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艾格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43组。

法定代表人:董隔。

审理经过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艾格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和董文明、被告法定代表人董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超级飞侠》系列动漫形象粤作登字-2013-F-00004089、粤作登字-2013-F-00004079、粤作登字-2013-F-00004092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最具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超级飞侠》是原告历经三年重金打造的一部儿童动画作品,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拼多多平台“馨丝蓝艾格宇专卖店”,销售了未经原告授权的带有《超级飞侠》动漫形象的儿童床上用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海门市艾格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辩称,货是从别人处买来的,其不知道侵权,如果知道侵权也不会卖,卖的不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原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8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6日,原告在广东省版权局以著作权人身份登记取得《玩具—Jett(机器人形态)》、《玩具—Mira(机器人形态)》、《玩具—Donnie(机器人形态)》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分别为粤作登字-2013-F-00004089、粤作登字-2013-F-00004079、粤作登字-2013-F-00004092,作品类别均为F美术。

2020年3月13日,厦门合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受理后作出(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4322号公证书。公证书中记载:2020年3月23日,公证人员代收中国邮政邮包一件,运单号为9861754435839,邮包包装完整;2020年3月2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罗平城对邮包现状、快递详情单、邮包内商品进行拍照,随后由公证人员对该商品进行密封并拍照,密封后交由罗平城保管;2020年3月2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罗平城用公证处专用手机登录拼多多平台的馨丝蓝艾格宇专卖店,查看商品名称为“馨丝蓝加厚斜纹卡通四件套床上用品男女孩床单被套学生宿舍三件套”的订单,订货款式为超级飞侠1.2床三件套,货款64.6元,该订单物流信息中快递单号为9861754435839。公证书中截屏的网页显示,该商品链接已拼1.3万件,款式有26种,超级飞侠是其中一种款式。原告支付公证费500元。

2021年3月7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作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拼多多平台馨丝蓝艾格宇专卖店内名称为“卡通四件套床上用品男女孩床单加厚斜纹单双人被套学生宿舍三件套”的商品评价进行认证,该商品链接已拼2.2万件,有多种款式,其中涉及本案图案的评价时间有2019年9月25日、2020年10月15日等。

经当庭查验,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完好,当庭打开,内有被套一条、床单一条、枕套一只。经当庭比对,公证购买的实物上,绿色卡通图案,与《玩具—Mira(机器人形态)》相比,除姿势不同外,其余基本相同;实物上红色卡通图案,与《玩具—Jett(机器人形态)》相比,姿势不同,嘴巴的张合不同,其余基本相同;实物上黄色卡通图案,与《玩具—Donnie(机器人形态)》相比,姿势不同,嘴巴的张合不同,实物上看不到头顶有横杠,而登记证书上能看到有横杠,其余基本相同。

庭审中被告陈述,拼多多平台的馨丝蓝艾格宇专卖店系其开设,并由其丈夫关魄经营,对公证书中的订单及物流情况没有异议,但案涉产品没有卖出多少。

另查明,2017年,原告的动漫作品《超级飞侠》获得CACC第14届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动漫品牌奖,《超级飞侠3》被评为2017“动感金羊”优秀作品扶持计划“优秀电视动画片”。

以上事实,有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作品登记证书、获奖证书、公证书及实物、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光盘中视频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对案涉图案是否享有著作权?2、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侵权成立,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支持?

本院认为,《玩具—Jett(机器人形态)》、《玩具—Mira(机器人形态)》、《玩具—Donnie(机器人形态)》图案,使用的元素、创作手法及构图,体现了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智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美感和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原告登记取得上述三幅图案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系美术作品《玩具—Jett(机器人形态)》、《玩具—Mira(机器人形态)》、《玩具—Donnie(机器人形态)》的著作权人,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及演绎该美术作品。

公证书中订单的物流运单号,与公证人员收到的包裹上快递运单号一致,能证明公证封存的实物系被告店铺销售,本院予以认定。实物上的图案,与原告登记证书上的图案相比,除姿势形态等略有不同外,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的作品应用在动画片中,多次获奖,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存在接触可能。庭审中被告提出其所售商品有供应商,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有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信。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原告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准许。关于原告主张案涉侵权商品销量大且销售时间长的问题,网页上的拼单数量,系该链接下所有商品的销售总量,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被控侵权商品的数量,故对原告提出销量大的主张难以采信,但从商品评价时间看,能确定被控侵权商品从2019年9月份已有销售。因此,本院根据案涉美术作品创作的难易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商品售价及销售时间、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门市艾格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美术作品《玩具—Jett(机器人形态)》、《玩具—Mira(机器人形态)》、《玩具—Donnie(机器人形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海门市艾格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海门市艾格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落款

审判员鲍红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施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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