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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专知识产权成功案例——第201220312745.8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代理案例

2019-11-12

     商专知识产权代理ZL201220312745.8号专利权人参加专利无效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支持了商专知识产权的答辩理由,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以下为决定书内容: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220312745.8,名称为“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06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27日,专利权人为杭州三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主要包括电解槽槽体(11)、阳极板(12)、阴极板(13)、辅件(14)和钢架(1),其特征是:电解槽槽体(11)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3),阳极板(12)和阴极板(13)的导电把柄置于电解槽槽体(11)两侧沿口上,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11)的上部中间区域内,槽内底部托架(3)位于阳极板(12)和阴极板(13)的下部,辅件(14)置于电解槽槽体(11)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3)下方,电解槽槽体(11)的外部由钢架(1)包围。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阳极板(12)与槽内底部托架(3)的接触处垫有阳极板底部垫板(5),阴极板(13)与槽内底部托架(3)的接触处垫有阴极板底部垫块(6),阳极板底部垫板(5)和阴极板底部垫块(6)的最外侧两端设有限位档(4),限位档(4)固定在槽内底部托架(3)上,各个阳极板(12)之间设有极板间垫板(7)。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阴极板底部垫块(6)的上表面设有供阴极板(13)嵌入的沟槽,阴极板底部垫块(6)为橡胶制品。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阳极板(12)和阴极板(13)的最外侧两面与电解槽槽体(11)内侧壁之间垫有极板侧面垫块(8)。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钢架(1)的上部设有可拆卸拉梁(2),可拆卸拉梁(2)位于阳极板(12)和阴极板(13)上部最外侧的两端。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钢架(1)的底部设有槽体限位档(15),钢架(1)的上部设有四个吊耳。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钢架(1)上部设有盖板(9),盖板(9)与电解槽槽体(11)上部沿口之间设有槽沿口密封垫(10)。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其特征是:所述辅件(14)包括导电铜排、管道管件。”

针对本专利,李鑫(下称请求人)于2015年08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033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证据2:公开日为2009年09月16日,公开号为CN1015312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0页;证据3:公开日为2008年05月14日,公开号为CN1011771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证据4:公开日为2009年03月25日,公开号为CN1013916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4页;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0106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证据6:2010全国钢结构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10]登载的标题为《钢结构构件出口包装技术要求》一文的复印件,共8页证据7: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公开号为CN10106103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8页;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010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3页;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05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408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证据10: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201210222158.4号发明专利申请,于2013年08月30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复印件,共5页。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①该专利还包括钢架,电解槽槽体的外部由钢架包围,②该专利中阴极板和阳极板的导电把柄置于电解槽槽体两侧沿口上,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③该专利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槽内底部托架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辅件置于电解槽槽体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区别①属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性证据6和7可证明,区别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设置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区别③,证据1中的垫块相当于本专利的槽内底部托架,辅件的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布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此外,关于上述区别①,在证据1公开的电解槽的结构部件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公开的成套集成包装构思,将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同时在证据2公开的采用包装箱保护固定有零件的壳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对电解槽及其辅件的整体进行保护,很容易想到采用钢架,并且使钢架包围电解槽槽体的外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3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公开。(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证据4公开;或者被证据4公开;或者被证据5和证据4公开。(5)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6)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及公知常识公开。(7)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8)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及公知常识公开。(9)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及公知常识公开。(10)证据10所涉及的发明专利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证据10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08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5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以下证据: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4835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证据12:奇瑞公司的《包装标准要求》的复印件,共26页;证据1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435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证据1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2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024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证据15: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725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证据16: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549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证据17: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7816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6页。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16相比区别在于:①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槽内底部托架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辅件置于电解槽槽体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②电解槽槽体的外部由钢架包围。上述区别①和②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与证据16的上述区别①还被证据1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证据17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关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6的上述区别①,证据14也给出了将辅件协同运输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证据14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与证据17相比区别在于:①阳极板和阴极板的导电把柄置于电解槽槽体两侧檐口上,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②电解槽槽体的外部由钢架包围。区别①被证据16公开,关于区别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5公开的架体的启示下可以根据需运输物体的重量和大小等作出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证据16和证据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与证据15相比区别在于:①阳极板和阴极板的导电把柄置于电解槽槽体两侧檐口上,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②电解槽槽体的外部由钢架包围。区别①被证据16公开,区别②被证据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证据16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相比区别在于:①该专利还包括钢架,电解槽槽体的外部由钢架包围,②该专利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槽内底部托架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辅件置于电解槽槽体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区别①属于公知常识,证据6、7、12进行了披露,关于区别②,证据13给出了技术启示,辅件的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布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上述区别①属于公知常识,证据12进行了披露,上述区别②在证据14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上述区别①在证据15中给出了技术启示,上述区别②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①该专利还包括钢架,电解槽槽体的外部由钢架包围,②该专利中阴极板和阳极板的导电把柄置于电解槽槽体两侧沿口上,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③该专利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槽内底部托架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辅件置于电解槽槽体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区别①属于公知常识,证据6和7进行了披露,区别②被证据11公开,关于区别③,证据1中的垫块相当于本专利的槽内底部托架,辅件的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布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1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0)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7公开,或者被证据14公开,或者被证据6和证据1公开。(11)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7和惯用技术手段公开,或者被证据14和证据6公开,或者被证据1和证据6公开。(12)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4公开。(13)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5及惯用技术手段公开。(14)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5及惯用技术手段公开,或者被证据15和证据6公开,或者被证据6公开。(15)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17公开。(16)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6及公知常识公开。(17)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包装结构,不属于产品,并且其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包括了电解槽、电解槽外侧的钢架和内部的托架(用于运输时的包装)以及用钢架和内部托架包装电解槽的方法,其本身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也未克服该缺陷。(18)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没有清楚的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权利要求2-8也未克服该缺陷。此外,权利要求1记载了“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而说明书中则记载“电解槽槽体11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3,其四周与电解槽槽体11内侧壁贴紧”,权利要求1中没有清楚地限定应当如何使其四周与槽体内侧壁贴紧,因而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19)说明书第[0017]段第2-3行记载,“电解槽槽体11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3,其四周与电解槽槽体11内侧壁贴紧”,而从图1来看,电解槽侧壁与底部垂直,槽内底部托架四周都贴紧槽体的话则无法将其放置到槽体内,无法将其固定,因此,说明书未对技术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5年09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5年11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5年09月22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上述意见陈述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证据18、19,并出示了证据18、19的原件以及关于证据6来源的网页截图:证据18: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2年05月第1版、2009年01月第6次印刷的《重金属冶金学》的封面页、版权页、第71页的复印件,共3页;证据19:由中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11月第1版、2010年07月第2次印刷的《锌冶金》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09-111页的复印件,共5页。(2)专利权人对证据1-5、7-11、13-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2是企业内部的包装标准要求,不能证明为公众所知,且请求人没有提交网页公证的证据证明其来源,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请求人声称证据6是网上下载的,可在万方和中国知网上搜索到,证据12是从百度文库中下载,百度文库上有上传时间,但并非证据12第1页上的时间。(3)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以及2015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即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澄清2015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第5种创造性评价方式是证据14、证据16和证据6的结合。

双方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一)关于证据证据1-5、7-9、11、13-17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18、19为书籍,上述证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7-9、11、13-1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为2010全国钢结构学术年会论文,请求人声称该证据是从网上下载的,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经核实,证据6可由中国知网检索获得,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对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上述证据1-9、11、13-19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9、11、13-19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10是针对与本专利同日申请的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该证据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2是奇瑞公司的《包装标准要求》,请求人声称该证据是从百度文库上下载的,且百度文库上有上传时间,专利权人认为该证据为内部资料,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据12的来源及公开时间,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法确认,该证据不能被认定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二)具体理由1.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包装结构,不属于产品,并且其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包括了电解槽、电解槽外侧的钢架和内部的托架以及用钢架和内部托架包装电解槽的方法,其本身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也未克服该缺陷。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是电解槽包装时的具体结构,属于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了电解槽的组成部件和用于集成包装的结构,以及各部件的布置位置和方式,其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请求人主张:说明书第[0017]段第2-3行记载,“电解槽槽体11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3,其四周与电解槽槽体11内侧壁贴紧”,而从图1来看,电解槽侧壁与底部垂直,槽内底部托架四周都贴紧槽体的话则无法将其放置到槽体内,无法将其固定,因此,说明书未对技术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中,设置槽内底部托架的目的是为了在电解槽槽体内隔出上下两个空间,托架下部的空间可用于放置辅件。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段记载了“电解槽槽体11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3,其四周与电解槽槽体11内侧壁贴紧”,在本领域中,多种技术手段都可实现将槽内底部托架放置在槽体内并与槽体内侧壁贴紧,如通过支撑肩等,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结合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而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而结构显然不是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没有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权利要求2-8也未克服该缺陷。(2)权利要求1记载了“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而说明书中则记载“电解槽槽体11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3,其四周与电解槽槽体11内侧壁贴紧”,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地限定应当如何使其四周与槽体内侧壁贴紧,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一种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是具体的产品结构,属于产品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关于请求人的第(2)点主张,首先,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地限定了“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这点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一致;此外,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专利权人可以对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进行概括,没有必要与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的内容完全一致,具体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不将槽内底部托架四周与电解槽槽体内侧壁贴紧写入权利要求1之中,符合上述概括原则;再者,根据本决定第3点的理由,即使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都未限定如何使槽内底部托架四周与槽体内侧壁贴紧,其设置方式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和惯用手段的结合,证据16、17和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6、14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16和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16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3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17公开,或者被证据14公开,或者被证据6和证据1公开;(7)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证据4公开,或者被证据4公开,或者被证据5和证据4公开,或者被证据17和惯用技术手段公开,或者被证据14和证据6公开,或者被证据1和证据6公开;(8)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14公开;(9)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15及惯用技术手段公开;(10)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15及惯用技术手段公开,或者被证据15和证据6公开,或者被证据6公开;(11)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者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17公开;(12)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16及公知常识公开。其中证据18、1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4.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组合方式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解槽(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以及附图1-2),该电解槽有一上部开口的槽体1,槽体1上方设有活动盖板2,槽体1两侧的内壁对应设有用于安放极板的插槽3,槽体1底部设有与极板相垂直的垫块4;每组极板中,正极板5、负极板5’两侧分别固定在槽体1两侧内壁相对应的插槽3内,它们的底部安放在平行放置的两块垫块4上,每块垫块4沿极板平行的方向上设有若干对通孔6。槽体1内设有多组这样的插槽3,在每两组插槽3之间均设有隔板7。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电解槽,包括电解槽槽体1,正、负极板5、5’(相当于本专利的阳极板和阴极板)。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解槽要正常运转,必然包括管件等辅件。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的垫块相当于本专利的槽内底部托架,都是为了承托阴阳极板。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的是电解槽结构,不涉及电解槽及其辅件的集成包装,也未提出电解槽的包装运输问题并就此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此外,证据1中的垫块4是用于对正、负极板进行承托,而本专利中槽内底部托架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在其下方隔出一容纳辅件的空间,同时利用其对阴阳极板进行适当支撑,以减小运输过程的震动对极板造成的变形,二者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电解槽;(2)权利要求1还包括钢架,电解槽槽体的外部由钢架包围;(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阳极板和阴极板的导电把柄置于电解槽槽体两侧沿口上,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4)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槽内底部托架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辅件置于电解槽槽体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的散装件的包装结构及包装方法(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3段以及附图1-2),电子装置的散装件包括壳体110与多个零件120,其中壳体110具有一容置空间112。参照图2,本实施例的包装方法是将这些零件120容置于壳体110的容置空间112内。具体而言,本实施例可藉由多个固定件210将这些零件120 固定于壳体110,以使这些零件120容置于壳体110的容置空间112内。由于本实施例的包装方法是将电子装置的散装件包装在一起,所以在后续的包装步骤上不需将电子装置的散装件分别包装和装箱,大幅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以及包装材料的模具成本,降低电子装置的散装件的包装成本。此外,由于本实施例利用壳体 110的容置空间112来容置零件120,所以能有效缩减散装件的包装结构的体积,不仅可进一步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以降低包装成本,还可节省电子装置的散装件的运送成本。请求人主张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能够想到将电解槽及其辅件进行成套集成包装,并采用钢架包围电解槽槽体的外部。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仅给出了对电子装置的散装件集成包装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涉及的是电解槽的包装运输,二者虽然同属于包装这一通用领域,但二者的包装对象不同,由于包装对象的具体类型、结构及体积相差较远,它们对包装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再者,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证据2所给出的集成包装的启示应用于对证据1中电解槽的包装运输,证据2所给出的也仅是将各零部件集成在壳体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所描述的那样布置电解槽的各部件。证据11公开了一种电解槽(参见证据11的说明书第0015段以及附图2),电解槽9包括阳极和阴极,其中,所述阳极的结构由六个平行排列的阳极板5组成,所述阴极的结构由六个平行排列的阴极板6组成,阴极板6和阳极板5间隔排列。所述阳极的每个阳极板5均与电源正极7相连,所述阴极的每个阴极板6均与电源负极8相连。阳极板的个数及最大截面面积与阴极板相等。该电解槽9使用铅板作为阳极,铜板作为阴极。请求人主张根据证据11的附图2可清楚地看到阳极板和阴极板的导电把柄置于电解槽两侧沿口上,并列挂置于电解槽的上部中间区域。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1公开的是正常使用状态时的电解槽结构,根据其附图2可看出阴极板和阳极板搭在电解槽沿口上,通过导线与电池相连,但阴极板和阳极板是均匀分布在电解槽中。而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17-0018段以及附图1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并列挂置于电解槽的上部中间区域”是指阳极板和阴极板集中在电解槽槽体的中央区域,而非在整个电解槽长度方向上分布。因此,证据11未涉及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更未公开在包装时将阴、阳极板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此外,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4)。请求人还主张区别技术特征(1)-(4)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参考了证据6、7、18和19。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6公开了钢结构构件出口包装技术要求,其公开了钢架包装结构(参见证据6的第959页图14及其说明)。证据7公开了用于输送和/或储存物品的三维框架结构或支承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参见证据7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权利要求书),该三维框架结构或支承结构包括许多相互连接或可相互连接的构架元件,这些构架元件至少沿框架结构或支承结构的外棱边延伸并确定该框架结构或支承结构,其中每个构架元件由紧密结合的由瓦楞纸或硬纸板材料特别是瓦楞纸板组成的块或板的多层复合体组成。证据18公开了铜电解槽(参见证据18的第71页),槽侧壁槽沿上铺有瓷砖或塑料板,于其上再放槽间导电铜板,阴极和阳极的耳朵搭在此导电板上,电极边缘与电解槽壁相距50-70mm,与槽底相距200-300mm,显然,证据18公开的是正常使用状态时的电解槽结构,阴极和阳极均匀分布在电解槽中。证据19公开了电解槽(参见证据19第109-111页的第5.3.1-5.3.3节),采用塑料电解槽,外衬钢框架,导电棒端头露出的部分与导电板搭接,证据19中电解槽外衬钢框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其强度。由此可见,上述证据6、7、18和19都未涉及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且都至少未公开在集成包装时将阴阳极板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以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且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这些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所述,本专利涉及的是对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将电解槽及其辅件分别包装运输所带来的运输体积较大、包装成本高、电解槽或辅件运输过程中易损坏的问题,上述证据或公知常识证据都不涉及电解槽及其辅件的集成包装运输。虽然将物品或装置由各组件分散包装改为集成包装是包装领域的常见做法,但是由于待包装运输的物品或装置本身的类型不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包装要求,针对物品或装置的特定结构,其组件的具体排布也有可能为发明带来创造性,例如,本专利将阴、阳极板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是利用了阴阳极板及槽体本身的结构特点,解决了整个结构的包装安全性,同时在阴阳极板的下部设有槽内底部托架,将辅件置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则是对槽体内空间进行了充分利用。因此在判断其他证据是否就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或者该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时,应结合本专利所属领域的技术状况以及本专利的整体结构来考虑该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若该特征是针对特定结构所给出的布置方案,且带来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则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对于本专利来说,通过将阳极板和阴极板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以及在电解槽槽体内,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设有槽内底部托架,将辅件置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从而将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为一体,实现了结构紧凑、降低包装和运输成本、减少运输过程中损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2 以证据1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组合方式经查,证据16公开了一种铋矿氟硅酸矿浆浸出电解槽(参见证据16的说明书具体实施例第1段以及图1、2),其主要由阳极区1、阴极区 2、阴极区3和浸出槽体4所组成;两阴极区分别位于浸出槽体4内两端头,阴极区2内吊挂一块阴极电极5,阴极区3内吊挂一块阴极电极6,阴极电极5、阴极电极6的伸出翼缘7搭接负极汇流排母线8;阳极区1位于浸出槽体4槽内中间部,区内吊挂有阳极电极9、阳极电极10两块,两阳极电极的伸出翼缘7搭接正极汇流排母线11,阳极电极9和阳极电极10之间有搅拌器12,所述的阳极区1和阴极区2用丙伦隔膜13隔离;阳极区1和阴极区3用丙伦隔膜14隔离。由此可见,证据16公开的是一种电解槽,包括浸出槽体4(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解槽槽体),阳极电极和阴极电极(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阳极板和阴极板),正、负极汇流排母线和搅拌器(相当于本专利的辅件),根据具体实施例第1段的内容并结合附图2可知正、负极汇流排母线位于浸出槽体的上沿。请求人主张根据证据16来看电极片在挂置后与电解槽底部有空隙,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电解槽的具体结构与包装运输中将辅件置于中空槽体内协同运输的技术手段,可以想到在电解槽槽底设置托架,将附件置于托架下方。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6公开的是正常使用状态的电解槽结构,不涉及电解槽及其辅件的集成包装,也未提出电解槽的包装运输问题并就此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6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证据16公开的是一种电解槽;(2)权利要求1还包括钢架,电解槽槽体的外部由钢架包围;(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阳极板和阴极板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4)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槽内底部托架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辅件置于电解槽槽体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证据17公开了一种板状电子器件的缓冲分隔包装架(参见证据17的说明书第0035、0045、0046段以及图1-19),该包装架包括底座31和多个并排设置的分隔纸板2,所述分隔纸板2插接在所述底座31上,相邻两个分隔纸板2形成了一个可放置不规则板状电子器件的收容腔体;并且还公开了一种包装箱,包括箱体100,所述箱体100内设有上述任一项所述的板状电子器件的缓冲分隔包装架,所述分隔架顶部垫设有一缓冲顶板11,所述分隔架底部垫设有一缓冲底板12。请求人主张:证据17中的包装箱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解槽槽体,底座相当于本专利的槽内底部托架,缓冲底板相当于本专利的辅件,证据17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7公开的缓冲分隔包装架及包装箱针对的是板状电子器件,其给出了通过底座、分隔纸板等形成容纳板状电子器件的空间,缓冲底板从其名称及布置位置来看是起缓冲作用,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辅件,底座的设置也并非是为了在其下部隔出空间用来容纳辅件,即证据17中底座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槽内底部托架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证据17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证据14公开了一种包装箱内定位装置(参见证据14的说明书第3页第15行到第4页第4行以及附图3-5),包括两缓冲垫2及一板体3,板体3具有一底板31、由底板31两侧向外延伸的两侧板32以及连接对应的侧板32与底板31的两连接板33,由于底板31架设在两缓冲垫2间,从而与两连接板33形成一容置空间36,可供容置笔记型电脑4的配件。请求人主张证据14的底板相当于本专利的槽内底部托架,配件相当于本专利的辅件,证据14给出了将辅件协同运输的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4虽然公开了通过底板等结构形成容纳配件的空间,但是证据14涉及的是对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定位包装,与本专利所限定的电解槽及其辅件集成包装领域相差较远,且证据14所给出的启示也仅仅是充分利用笔记本电脑与箱体之间的空间来容纳电脑配件,实现集成包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在证据14的启示下,也没有动机将电解槽的阴阳极板并列挂置在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并在极板下部设置槽内底部托架来隔出容纳辅件的空间。因而,证据14至少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以及区别技术特征(4)中的“槽内底部托架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辅件置于电解槽槽体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请求人还主张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根据本决定第4.1节的评述,目前现有证据都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和惯用手段的结合,证据16、17和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6、14和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3 证据17结合证据16和证据15的组合方式经查,证据17公开了一种板状电子器件的缓冲分隔包装架(参见证据17的说明书第0035、0045、0046段以及图1-19),该包装架包括底座31和多个并排设置的分隔纸板2,所述分隔纸板2插接在所述底座31上,相邻两个分隔纸板2形成了一个可放置不规则板状电子器件的收容腔体;并且还公开了一种包装箱,包括箱体100,所述箱体100内设有上述任一项所述的板状电子器件的缓冲分隔包装架,所述分隔架顶部垫设有一缓冲顶板11,所述分隔架底部垫设有一缓冲底板12。由此可见,证据17公开了一种用于板状电子器件的包装箱,包括箱体,其中设有底座,底座及其上设置的分隔纸板构成了收容腔体,用于容纳板状电子器件。请求人主张证据17中的箱体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解槽槽体,底座相当于本专利的槽内底部托架,收容腔体可用于收纳阴极板和阳极板,缓冲底板相当于本专利的辅件。对此,如本决定第4.2节所述,合议组认为证据17中底座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槽内底部托架,缓冲底板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辅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7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并具体限定了电解槽的组成结构,即电解槽槽体、阳极板、阴极板及辅件,证据17公开的是用于板状电子器件的包装箱;(2)权利要求1还包括钢架,电解槽槽体的外部由钢架包围;(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阳极板和阴极板的导电把柄置于电解槽槽体两侧沿口上,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4)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槽内底部托架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辅件置于电解槽槽体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如本决定第4.2节所述,证据16公开的是正常使用状态的电解槽,不涉及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且未公开在包装结构中将阴阳极板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以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4)。证据15公开了一种法兰式电机包装箱(参见证据15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以木材制作而成,由立柱3、上横梁1、上侧梁2、下横梁5、下侧梁4、及各面面板构成框架式结构的箱体,箱体底板上设有2块垫块7和1个支架8,底面设有2块透空垫板6,均由螺栓连接而成。电机既能平稳地搁置在垫块上又能很好的与支架固定,保证了储运过程的安全性。由此可见,证据15给出了采用框架对电机进行包装运输的技术启示,但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在证据17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6和证据15,也没有动机将阴、阳极板并列挂置在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并在电解槽槽内,阴阳极板的下方设置槽内底部托架,将辅件容纳在底部托架下方的空间内,即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如本决定4.1节所述,目前现有证据都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16和1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4 证据14结合证据16和证据6的组合方式经查,证据14公开了一种包装箱内定位装置(参见证据14的说明书第3页第15行到第4页第4行以及附图3-5),包括两缓冲垫2及一板体3,板体3具有一底板31、由底板31两侧向外延伸的两侧板32以及连接对应的侧板32与底板31的两连接板33,由于底板31架设在两缓冲垫2间,从而与两连接板33形成一容置空间36,可供容置笔记型电脑4的配件。请求人主张证据14的包装箱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解槽槽体,底板相当于本专利的槽内底部托架,配件相当于本专利的辅件,证据14给出了将辅件协同运输的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4虽然公开了通过底板等结构形成容纳配件的空间,但是证据14涉及的是对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定位包装,与本专利所限定的电解槽及其辅件集成包装领域相差较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4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并具体限定了电解槽的组成结构,即电解槽槽体、阳极板、阴极板及辅件,证据14公开的是用于对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定位的包装箱;(2)权利要求1还包括钢架,电解槽槽体的外部由钢架包围;(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阳极板和阴极板的导电把柄置于电解槽槽体两侧沿口上,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4)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槽内底部托架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辅件置于电解槽槽体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证据14中通过设置具有底板31的板体3,从而利用底板上方的空间来容纳电脑配件。如本决定第4.2节所述,证据16公开了一种电解槽,其公开的是正常使用状态的电解槽,不涉及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且未公开在包装结构中将阴阳极板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以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4)。如本决定第4.1节所述,证据6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在证据14给出的集成包装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6和证据6,也没有动机将阴、阳极板并列挂置在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并在电解槽槽内,阴阳极板的下方设置槽内底部托架,将辅件容纳在底部托架下方的空间内,即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如本决定4.1节所述,目前现有证据都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16和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5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组合方式经查,证据11公开了一种电解槽(参见证据11的说明书第0015段以及附图2),电解槽9包括阳极和阴极,其中,所述阳极的结构由六个平行排列的阳极板5组成,所述阴极的结构由六个平行排列的阴极板6组成,阴极板6和阳极板5间隔排列。所述阳极的每个阳极板5均与电源正极7相连,所述阴极的每个阴极板6均与电源负极8相连。阳极板的个数及最大截面面积与阴极板相等。该电解槽9使用铅板作为阳极,铜板作为阴极。由此可见,证据11公开了一种电解槽,包括电解槽槽体,阳极板和阴极板。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解槽要正常运转,必然包括管件等辅件。另外,参见本决定第4.1节,证据11未公开阴阳极板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解槽及其辅件成套集成包装结构,证据11公开的是正常工作时的电解槽;(2)权利要求1还包括钢架,电解槽槽体的外部由钢架包围;(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阳极板和阴极板并列挂置于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内;(4)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解槽槽体内设有槽内底部托架,槽内底部托架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辅件置于电解槽槽体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证据13公开了一种锂离子极片转运车(参见证据13的说明书第0005、0013段和0018段以及附图1),由车架、车厢和车轮组成,在所述车厢的内部还设有矩形钢管、半圆形托架和支撑金,所述矩形钢管垂直固定于车厢底部,在矩形钢管的中上部设有弧形凹槽,半圆形托架的圆弧端嵌入该弧形凹槽内并焊接固定,使用时,将极片放到转运车的半圆形托架上面,采用电极半圆形托架内镶式结构有效的防止了电极极片在运输过程中极片因晃动产生的掉卷问题。请求人主张证据13给出了将极片置于托架上以避免运输过程中极片的掉落及磕碰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有动机在底部悬空的阳极板和阴极板下部设置槽内底部托架,并选择将辅件放置在电解槽的底部。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3公开的是锂离子极片转运车,与本专利所限定的电解槽及其辅件集成包装领域相差较远,证据13中半圆形托架的作用是为了在其上放置极片,防止极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晃动,这与本专利中槽内底部托架的设置目的并不相同。因此,证据13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如本决定第4.2、4.3节所述,证据14至少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以及区别技术特征(4)中的“槽内底部托架位于阳极板和阴极板的下部,辅件置于电解槽槽体底部,并位于槽内底部托架下方”,证据15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在证据1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3、或者结合证据14、或者结合证据15,也没有动机将电解槽的阴、阳极板挂置在电解槽槽体的上部中间区域,并在电解槽槽内,阴阳极板下方设置槽内底部托架,将辅件容纳在底部托架下方的空间中,即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如本决定4.1节所述,目前现有证据都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6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三、决定维持20122031274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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