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诉上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无效宣告案,在原告起诉标的达到550余万,且同类案件已被最高院二审判定为侵权的情况下,商专代理人通过专业分析,发现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无效程序,成功无效掉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迫使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华松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忠,执行董事。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卓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