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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专知识产权成功代理第3689794号“MO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2019-1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3689794号“MO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08)第17535号

申请人:深圳市日月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同乐兴业外贸工业区A6栋3楼南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2115室

申请人因第3689794号“MO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970842号“月亮及图”商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续展,依丧失专用权(见第1121期《商标公告》),申请商标与之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066276号“蓝月亮BLUE MOON”商标和第1326906号“Redmoon”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独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核审,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蒙
张红华 
韩蓄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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