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53764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 [2009] 第14715号
申请人:佛山市兴牧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街4号首层。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金源街八号国贸大厦305-308室。
申请人因第5376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特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磊 杨杰 严正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