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
《五环之歌》因为“小岳岳”岳云鹏走红,这也成为他的经典代表作之一。最近,小岳岳和美团合作,改编了一首《新五环之歌》。
岳云鹏和美团双双惹上麻烦,互相甩锅?
《新五环之歌》是岳云鹏对《五环之歌》的二次改编,用作新拍的美团广告宣传片之中。但却摊上了大事!
这一波猝不及防的起诉,显然让岳云鹏和美团都有点懵逼。
6月20日下午,岳云鹏方面表示,此事和自己没有关系。这次的《新五环之歌》是由美团旗下的第三方公司改编,双方曾在合同里明确表示岳云鹏本人没有版权,也不负相应责任。
到了晚上,美团紧接着表示已经第一时间删除了《新五环之歌》的相关视频,并称:" 美团关注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我们正在寻求与各方积极沟通,并立即核实涉案歌曲的授权情况。"
美团公司还称,2011年,岳云鹏在相声《学歌曲》中,以《牡丹之歌》旋律改编为《五环之歌》,该歌曲流行甚广。2016年8月,美团外卖在获得岳云鹏的肖像及声音授权后,才将《五环之歌》改编成了《新五环之歌》。
这.....两边是在互相甩锅,尽力撇清关系吗?
“五环之歌之前为什么没被告,新五环之歌却被告了?”
此前不追究不代表日后不追责。首先,原告为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自己享有《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是可以选择立即维权,也可以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选择原告这样逼不得已,举起维权大旗。
就像改编之后的《牡丹之歌》更红了,商业价值更高了。站在歌曲传唱度立场上,这是一件好事。而原告此时维权,难免有蹭热点之嫌,并且音乐作品维权要花费不少人力物力财力,所得赔偿却往往不尽如人意,很多音乐人空有维权的心,很少付诸行动。
如果不是这次小岳岳更加“放肆”地为美团做广告,原告或许并不会忍无可忍。为美团做广告,算是用作商业用途,商业用途就一定要得到版权方的授权,否则就算是侵权。
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容不得半点侥幸心理,是自己的权益自然要尽全力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