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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900万元!著作权侵权案件风向标?

2019-11-12
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法定赔偿已明显不适于实践需求。而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要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上海知产法院又就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作出900万元的赔偿,似乎体现了司法实践的风向标。那么突破既有法定赔偿上限的考量因素是什么呢?

5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严打侵权假冒、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等具体措施。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列为扩大开放的四项重大举措之一。而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各种措施正是对习主席演讲的重要落实。

 

这对知识产权行业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由于知识产权存在易受侵害、损害证明困难等特殊性,我国对知识产权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特殊规定。以著作权法为例,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遵循以下方法:首先,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其次,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最后,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尽管最高法早就认可了“若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限额,法院可以超过50万元限制进行酌定赔偿”的司法精神,但实践中成功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件还是少之又少。而若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确实能提高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5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自成立以来赔偿金额最高的一个判决,其就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判,判令被告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这似乎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风向标。

 

因此,小编欲结合本案及其他获得高额赔偿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来探究影响赔偿额判定的重要因素。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是参考的重要依据

 

在这起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此前被文化执法总队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一方面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原告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软件销售合同,但却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另一方面,由于其与原告达成和解,文化执法总队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后,其在未获得软件合法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规模。由此可见,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吴盈喆在宣判后特别指出:“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判决倡导社会公众支持正版,尊重软件开发者的劳动和付出,让盗版彻底失去市场,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尊重创新、激励创新的大环境。”这多少体现了法院严惩盗版的决心。

 

许可、销售费用是判定的依据

 

在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中【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知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在确定赔偿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本案中,“哆啦A梦”美术作品形象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已经发表,经过在漫画及电视剧中多年使用,具有较大影响,并且艾影公司为证明其损失提交了其与潮宏基公司签订的《国际商品销售许可协议书》、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潮宏基公司使用《哆啦A梦》作品所刻画虚构角色的肖像制造、销售黄金饰品最低授权金人民币2175921.66元,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最低授权金1592137.80元。在此情形下,深圳前海金叶公司未提交有关其生产、销售涉案“哆啦A梦”黄金饰品获利情况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深圳前海金叶公司公司与潮宏基公司均系经营贵金属首饰及珠宝首饰生产、销售的公司,本院综合深圳前海金叶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范围、侵权时间、同时考虑到一般消费者对金首饰的消费需求是因为商品的美观性、时尚性而购买涉案金饰品,而不是因为金是贵重金属而购买涉案商品,涉案“哆啦A梦”形象使用在黄金饰品上具有较高的附加值等因素,参照艾影公司许可潮宏基公司使用《哆啦A梦》著作权的授权费标准,确定艾影公司因深圳前海金叶公司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艾影公司因维权支出合理费用为140万元,对此,被告深圳前海金叶公司应予赔偿。

 

在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也将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作为参考,综合考虑被告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侵权期间、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并且,在计算侵权数量时,法院采取了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计算机中安装的软件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明确告知被告抽查比例以及将根据抽查计算机中安装CATIA软件的比例推算经营场所内所有计算机中安装CATIA软件的数量。经清点,被告营业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保全结果为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100%安装了涉案软件
以减少的流量来界定损失

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依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广告合同无法直接推算出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广告损失具体数额,因此,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现综合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1.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根据原告支付的授权费用及节目广告收入情况,可以证明《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3.被告在《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后,在原告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多次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无视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4.被告网站的知名度高、用户数量大、广告客户覆盖面广,且被告在涉案节目片头单独投放了广告,在相关播放页面上亦投放了广告,应推定其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综上所述,依据相关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本院足以确信原告深圳腾讯公司因被告暴风集团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小结
通过几个获得高额赔偿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发现,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是法院裁量的重要因素。而主观恶意程度则可以从被侵权人或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在权利人采取维权措施(警告、和解等)后的态度等方面来界定。此外,被侵权人需要积极在同行业产品利润率、许可使用费、销售价格等多个维度来举证己方受损或者他方获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