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66175 10号“美丽阳光BEAUTY SUNSHINE SPA CLU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1]第01162号
申请人:无锡美丽阳光美容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175 10号“美丽阳光BEAUTY SUNSHINE SPA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于智博
原晓静
王晶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 章
2011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