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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惩罚性赔偿!1000万全额支持!“国信证券”诉“国信基金”侵权案获得改判

2022-11-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具体规定,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大要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计算基数时,通过分析私募基金行业获利模式,以国信基金公司收取的年度基金管理费作为收益计算依据,逐项确定国信基金公司募集基金总规模、基金管理费率、利润率后计得国信基金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期间的获利至少为854万余元,并以其他方式对前述获利数额进行验证。综合考虑“国信”商标的市场声誉、知名度,国信基金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私募基金行业特点,谨慎量化涉案商标的贡献率为30%,并按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769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以及国信证券合理维权费用后,总数已超出国信证券诉讼请求的1000万元,因此二审判决全额支持国信证券索赔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判决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充分尊重私募基金行业特点及发展规律,对大量证据内容、财务数据、私募基金盈利商业模式等进行体系化分析,谨慎、详细地计算出侵权获利,并采用可参考的另一种计算方式对前项计算结果进行推演论证,检验合理性和准确性,丰富了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以此为基础,二审判决全额支持国信证券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彰显了广东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本案入选“广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